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365足球直播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联系电话:0738-5317532
传真:0738-5318380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作者: 来源:信访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25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5号)有关要求,为推进我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法治化,现将《湖南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并公开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并认真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 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 

2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3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2.法定途径: 

  特定类型的调解(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协调)   

  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向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9号)   

  (二)权属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2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5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6 

矿区范围争议 

  2.法定途径:   

  特定类型的调解(当事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管辖权限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调查调解;其中,争议土地跨市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调查调解)   

  行政裁决(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争议调解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协商不成的,直接申请人民政府处理;矿区范围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处理)   

  行政复议(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诉讼(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不动产登记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2 

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3 

认为属于骗取土地登记的 

   2.法定途径:   

  行政确认(一是申请更正登记,二是申请异议登记;如经登记机关查证后确属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依据生效的处理决定申请土地登记)   

  行政处罚(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国家赔偿(可以先向登记机构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还可以自期间届满<2个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行政复议(向登记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诉讼(向登记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立案侦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公安、检察机关提出)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给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 

2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2.法定途径:   

  民事诉讼(权利人之间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行政处罚(未按恢复方案治理或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处罚)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五)人事劳动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   

  特定类型的申诉(不服人事处理等意见的:向作出该处理意见的机关申请复核;向前述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不服行政处分等决定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不服复查意见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特定类型的调解(劳动争议,向争议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调解)   

  仲裁(劳动争议,向争议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民事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破坏农用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2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3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4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 

5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或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立案侦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或者由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审查移送有关机关)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令第6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违法批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3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5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6 

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或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立案侦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或者由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审查移送有关机关)   

  国家赔偿(可先向作出该批准行为的机关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还可以自期间届满<2个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三)违法占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4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5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6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7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或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立案侦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或者由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审查移送有关机关)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 

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或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立案侦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或者由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审查移送有关机关)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五)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2 

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立案侦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或者由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审查移送有关机关)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六)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2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3 

无证采矿 

4 

越界采矿 

5 

破坏性采矿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立案侦查(由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移交,或者直接向属地有权公安、检察机关提出)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七)违法转让矿业权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2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3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八)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向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监察部门或各级政府监察机关提出)   

  立案侦查(由有管辖权的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移交,或者直接向属地有权公安、检察机关提出)   

  纪律检查(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纪检部门反映,或者向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反映)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1.具体申请事项   

序号 

申请事项 

1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法定途径:   

  信息公开(通过主动公开途径查询,或依法向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监察(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行政复议(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行政诉讼(向被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上一篇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