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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地环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18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了加快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安排和实施进度,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现就做好2017年度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立项条件 

  (一)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对由自然因素引发,威胁人员100人以上、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且工程治理经费概算在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及隐患进行工程治理的项目。 

  (二)搬迁避让项目:对居住在由自然因素造成、危险性大、危害程度严重、工程治理难且费用高,或实施工程治理投资效益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的村(居)民实施搬迁避让的项目。搬迁避让项目应符合当地政府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规划。 

  (三)下列情形不能列入申报立项范围: 

  1.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旅游、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2.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3.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项目立项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地应主要依据1︰5万地质灾害详查成果和各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申报治理或搬迁避让项目。已纳入《湖南省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重点安排。 

  (二)先急后缓。对危险性大、威胁人员多、危害程度严重、符合立项条件且急需治理或搬迁的项目优先安排。 

  (三)注重绩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工程治理、搬迁避让项目实施及管理成效好的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予以重点支持。截至2016年10月30日,2013年前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因本级原因没有完工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本次不能申报项目。 

  三、资金补助政策 

  (一)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各地申报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立项论证和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 

  (二)搬迁避让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准的搬迁避让项目,国贫县、省贫县按每户5万元、其他地区按每户4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该补助资金为省以上财政转移支付给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项目资金,可用于补助搬迁避让建房户,也可用于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给搬迁避让建房户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项目申报数量 

  (一)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长沙、湘潭市各1个;张家界、益阳、娄底市各不超过2个;衡阳、株洲、邵阳、岳阳、常德市各不超过3个;郴州、永州、怀化市和湘西自治州各不超过5个。13个省直管试点县市申报项目计划单列(省直管试点县市名单详见湘办〔2015〕30号),每个县市限报1个项目。 

  (二)搬迁避让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可用资金和各地需求情况确定全省搬迁户数总量控制数,并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申报的搬迁数量和各地以往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情况统筹安排。 

  五、申报工作程序 

  (一)县市区申报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条件和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求,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单位对拟申报项目先期开展可研勘查,依据勘查成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申报资料。 

  搬迁避让项目: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拟搬迁对象,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搬迁避让实施方案,按要求公示后,以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文件向市州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申报并附相关申报资料。 

  省直管试点县市申报的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以下简称“两厅”)并附相关申报资料,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二)市州初审。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不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治理项目以本市州申报项目控制数量、搬迁避让项目以市州初审意见为依据,并按项目实施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以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正式文件向两厅申报并附相关申报资料。 

  (三)两厅核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州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并根据当年可用资金情况对经审查通过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经公示无异议,并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概算或补助资金。审查通过、但当年未安排的项目由市县纳入本级项目库。 

  六、项目申报资料 

  (一)县市区申报资料 

  县市区应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项目申请立项文件;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及可研勘查报告;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公示情况;《湖南省2017年度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申报汇总表》(附件3);《湖南省2017年度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湖南省2017年度居民申请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统计表》(附件5)并附标注有搬迁户姓名、能反映周边环境的现居住房屋图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简要情况报告(含2013年以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执行情况、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投入情况)。 

  (二)市州申报资料 

  市州应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项目申请立项文件,并附项目初审意见、《湖南省2017年度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申报汇总表》和《湖南省2017年度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申报表》、相关县市区申请立项资料。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州组织,分类上报。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单点、搬迁避让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市州初审汇总后申报。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报两厅。搬迁避让对象可以是集中连片、也可以是分散居住、但必须是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村民分户建房的,必须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 

  (二)论证充分,公开公正。拟申报的项目务必符合申报立项条件。在申报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当地乡镇、村组,特别是项目区内村(居)民的意见,确保项目能顺利实施。工程治理项目既要考虑社会效益,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搬迁避让项目必须遵循村民自愿的原则,与当地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规划相衔接,结合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危房改造、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整合资金资源,确保搬迁避让对象落实到户。搬迁避让对象应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或居民现居住地村组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迅速部署,按时申报。本次项目申报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地要迅速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县市区要确保在11月10日前完成向市州的申报工作。市州要确保在11月20日前完成向两厅的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资料报送数量:纸质文档一式4份,电子文档1份。相关资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地环项目办统一受理。 

  八、其他事项 

  (一)2016年及以前申报未立项的项目均需重新申报,且计入各市州申报项目控制数。 

  (二)项目经审查批准立项后,不再进行项目类型变更。如因申报单位论证不充分、征求意见不到位而导致项目当年无法启动或难于实施,或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将撤销该项目,经费予以收回,并暂停该地区次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梁祖海 0731-89991280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李志平  0731-85165150 

  省国土资源厅地环项目办 李孝弟 0731-82283527 

  电子邮箱:13607432585@163.com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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