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李淑华不慎将证书为冷国用(1998)第13-41-03-22-2-50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冷房字第18373号遗失,现根据权利人本人申请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废止。遗失不动产权证权利内容如下。 序号 | 不动产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冷国用(1998)第13-41-03-22-2-502/30号 | 李淑华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金竹东路 | |
2 | 冷房字第18373号 | 李淑华 | 房屋所有权 | 冷办集中居委会 | |
如有异议者,应于公告之日起15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我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法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冷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10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