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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函
作者: 来源:规划司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以下简称《纲要》)要求,确保《纲要》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发挥《纲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升开发质量,规范开发秩序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意义 

  《纲要》是我国首个全国性国土开发与保护的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规划,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整治的各类活动具有指导和管控作用,对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具有引领和协调作用。

  《纲要》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国土空间开发、资源环境保护、国土综合整治和保障体系建设等作出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贯彻落实《纲要》,有利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综合国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升国土开发的协调性;有利于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土生态安全;有利于加快形成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

   二、开展省级国土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实施省级国土规划是细化落实《纲要》的重要手段,是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环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开展省级国土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落实《纲要》各项战略部署。

  省级国土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平等分享发展成果的要求,引导资源要素合理配置;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守耕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管控指标;要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级国土规划对相关空间专项规划的引领和协调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增强政策措施的协同性;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着力解决本区域国土开发保护中存在的关键问题,确立有限目标,深化研究,重点破解;要坚持创新驱动,探索建立国土开发保护新体制新机制,着力完善规划体系,不断提高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省级国土规划要立足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整治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以优化省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为主线,细化落实《纲要》提出的集聚开发、分类保护与综合整治的三位一体总体格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合理确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将《纲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落到实处。加强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整体管控和引导,建立省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省级国土规划编制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并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做好与空间规划试点工作的协调。有工作基础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示范。国土资源部加强业务指导,并选择长三角、成渝等重点区域开展区域国土规划编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加强《纲要》实施管理 

  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纲要》实施的共同责任机制,协调国土开发、保护、整治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实效。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全面落实《纲要》目标任务。

  推动公众参与。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国土规划编制实施的论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参与《纲要》实施与监督的主动性,营造有利于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的良好氛围。

  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各地应开展《纲要》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健全国土空间变化监测体系,完善调查监测指标和网络,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扎实推进《纲要》落实。

  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纲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纲要》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将《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范围,在2017年下半年适时开展督察。

  201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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